关于深圳牛湖石三股份合作公司土地合作开发项目中涉嫌诈骗失职渎职的举报信

  关于深圳市牛湖石三股份合作公司土地整备利益统筹留用土地

  (指标)合作开发项目中有主体涉嫌诈骗、失职渎职的举报信

  深圳市龙华区监察委员会

  本人王钦宝,是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牛湖社区石三村南蛇坑地块的权益人,近期发现该地块涉及的土地整备项目中有主体涉嫌诈骗、失职渎职,特此举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人对于南蛇坑地块的权益有清楚的历史沿革和证明材料,依法应当在土地整备项目中得到补偿。

  本人从1988年就租用南蛇坑约1万平方米地块开办机砖厂,该地块位于石三村菠萝岭集体用地范围内。到2003年3月的时候,原有的租地合同即将到期,此时福建老乡开办的深圳东日升建材有限公司(下称“东日升公司”)想租用南蛇坑地块旁边约4万平方米的土地(也在菠萝岭土地范围内),而本人要继续租用南蛇坑地块经营机砖厂,与东日升公司想租的土地的面积比率大约是1:4,所以放在一起和牛湖村石三村民小组签订了《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即土地租赁合同,租期五十年,土地租赁面积5万平方米,其中本人租用的仍是南蛇坑约1万多平方米的地块,相应承担20%的租金;东日升公司租用的是除南蛇坑以外菠萝岭约4万平方米的土地,相应承担80%的租金。对此,东日升公司和石三村都是同意的,东日升公司的代表王为官专门在《土地有偿使用合同》上注明:“此50000平方米土地产权 ,王钦宝占20%股份,余下80%由王为官所有”(附件1)。

  相应的,本人和王为官在2003年9月一起到石三村交租金,本人交了65万元现金(总租金325万元的20%),东日升公司交了部分租金35万元(东日升公司后来也付清了他们应负担的租金)。由于合同是以东日升公司的名义签署,当时石三村就以东日升公司为名义交款人开出了两张合计100万元的收据(附件2)。对于这一事实经过,石三村当时的会计陈玉新、出纳李水兰、村民林超英都有书面证词作证(附件3、4、5,均有联系电话,可以随时查证)。

  其后,本人正常使用南蛇坑地块经营机砖厂,东日升公司和石三村都是认可的,从未提出异议。多年来,本人租用的地块与东日升公司租用的地块有分界线,虽然相邻但各自分别使用,不存在混同使用的情况。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为证(附件6)、石三村村民也可作证。

  基于以上事实情况,本人一次性付清了50年的租金,而且实际上也一直使用有关土地,所以本人是南蛇坑地块(占整个菠萝岭地块的20%)的权益人,真实无讹。

  二、在土地整备项目中,东日升公司隐瞒了其只占菠萝岭地块 80% 权益的真相,骗取了 100% 的补偿。

  2018年,包含南蛇坑地块在内的菠萝岭地块被列入“深圳市牛湖石三股份合作公司土地整备利益统筹留用土地(指标)合作开发项目(项目编号:LHJY20180201015)。因为菠萝岭地块在此之前已有部分土地被征为国有,遗留可用于整备的土地面积约29000㎡(附件7图纸中的S1、S2、S3地块),其中就包括本人租用的南蛇坑地块(附件7图纸中的蓝色方框部分)。

  根据《深圳市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本人作为该地块的租用权益人,相关权益应当得到保障。但是,东日升公司却为了非法占有全部补偿,隐瞒了其只占整备地块80%权益的真相,使得开发方将对租地权益人的补偿全部支付给了东日升公司,同时,开发方一再否认本人的租地权益,拒绝给予补偿。相关的土地整备《交易结果公告》(附件8)显示:本来是本人和东日升公司共同与石三村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租用的土地,可供进行整备面积为29,416.83㎡,却被全部认定为“转让给”东日升公司,即东日升公司向开发方“深圳市牛湖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取了全部补偿,其中包括:牛湖新城公司1%的股权已经质押给了东日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燕玲(见附件9),这显然是补偿方案的组成部分。

  以上事实显示:一方面东日升为了谋取非法利益,隐瞒真相骗取了补偿。另一方面,土地整备项目必然要进行详细的土地现状勘测,而本人在相关地块内建有砖厂设施,并在地块内建有界墙从而与东日升控制的地块相分隔,这都说明土地整备范围内有两个租地权益人,这是一目了然的,本人也多次声明对整备范围内的土地拥有权益。但实际开展整备工作的政府和牛湖新城公司工作人员却故意视而不见,迳行认定东日升公司是唯一的土地租用人并给予补偿,这些人有串通东日升公司谋取不法利益的重大嫌疑。

  三、东日升公司的诈骗行为以及有关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已经严重阻碍了土地整备项目的进行,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根据相关规划,有关土地经过整备之后有部分要用于龙华区中医院的建设,而现在牛湖新城公司、东日升公司都完全否认本人的土地权益,企图瞒天过海,坐实其非法收益。在土地权益不被承认、未获补偿的情况下,本人租用的土地就难以移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开发建设。

  《深圳市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有关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土地整备利益统筹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贵委应当对该土地整备项目有关公司和个人涉嫌诈骗、涉嫌失职渎职的情况进行查处,公平公正地解决问题,从而使得有关土地整备项目以及龙华区中医院的建设得以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本人恳请贵单位坚持线索具体的举报“凡提必查”,彻查东日升公司涉嫌诈骗、相关人员失职渎职的问题,从而避免酿成群体性事件、阻碍民生工程的推进。

  附件

  1、《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2、收据二张

  3、石三村当时的副村长兼会计陈玉新、出纳李水兰、副村长林朝英的证言

  4、涉案地块照片两张

  5、整备地块(含王钦宝租用地块)平面图

  6、《龙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结果公告》

  7、牛湖新城公司的股权质押信息、东日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