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于近期正式公布执行,修改后的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进行了积极革新和有益探索,既保障了居民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超期临时过渡补助费1倍发放
《条例》提出,青岛市现行的住宅过渡费标准是30元每月每平方米,超期后提高至60元;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按房屋用途分80/90/100元每月每平方米;原规定超期后为增加0.5倍(120/135/150元),以后提高为增加1倍发放(160/180/200元)。
审计、监察不再参与认定未登记建筑
《条例》明确了参与认定处理的工作部门,监察和审计部门因工作机制的调整,不再参与房屋征收未登记建筑的认定等工作;原条例规定,征收未登记建筑时,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建设、规划、审计、监察和财政等共计8个部门对未登记建筑进行认定和处理,因审计和监察部门工作机制的调整,不再事中参与,改为事后进行监督,因此,条例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
政府可及时调整补充补偿房源
明确政府可以根据被征收人房屋补偿的需要,及时调整补充补偿房源,并进行公告,以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本款属于新增内容,对于保障居民居民条件,做到“居者有其屋”,有着重要的意义。
减少房屋产权注销手续
为确保被征收人居民能够及时领取征收补偿款,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按照《不动产登记条例》的规定,《条例》优化了产权注销办理的程序,减少了需要提供的要件,只需提供房屋权属证书和征收公告就可以办理房屋产权注销手续。
闪电新闻记者 王春令 青岛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