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信号设施禁止设广告

  文/全媒体记者张瑞颖

  中国江西网讯 9月28日,江南都市报全媒体记者从南昌市城管委获悉,《南昌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范》将于10月1日起施行,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进行规范,其中明确,交通信号设施禁设广告。

  地点设置有规定

  交通信号设施禁设广告

  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包括: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标志牌、电子警察设施、交通诱导屏、交通视频监控设施、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窗(隔声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隔声墙),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及其建筑控制地带,危房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

  另外,建筑物、构筑物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的日照采光,广告牌不得超过建筑物外墙,涉及建筑物风格、结构、立面色彩改变的,不得影响原建筑物、构筑物容貌,不得占压道路红线,与高压线、低压线和通信线等设施的距离应符合电力、通信等相关规范要求。

  此外,不得利用路名牌设置户外广告,商业街人行道的户外广告设施纵向间距不得小于25米,其他人行道户外广告设施纵向间距不得小于50米。人行道地面立杆式广告设施高度不得大于2.5米,宽度小于5米的人行道或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广场(空地)不得设置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

  大小尺寸有规定

  线杆广告每杆最多设置两幅

  根据规范,大型广告设施的任一边边长大于等于4米或单面面积大于等于10平方米;中型广告设施的任一边边长大于2米、小于4米或单面面积大于2.5平方米、小于10平方米;小型广告设施的任一边边长小于等于2米或单面面积小于等于2.5平方米。

  在规划展示区利用各类线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每杆最多设置两幅,每侧一幅,并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视距;同一路段设置的广告设施应当做到式样、色彩、高度、朝向一致;灯杆(电杆)户外广告设施,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平方米,任意一边的长度不得大于2米,厚度不得大于0.3米,牌面底部距离地面高度不得小于3米。

  此外,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抗风能力应不低于8级,采取避雷防震等技术措施。户外广告设施安装的灯饰,不得用闪烁光源。户外广告设施的亮化设施出现损坏或故障,应在48小时内修复。电脑喷绘画面每半年应更换一次。

  不能设置广告牌的10个地方

  ●跨越道路设置的(高速公路、公路、铁路、轻轨、人行天桥等);

  ●相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

  ●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两侧20米范围内;

  ●三十层以上及三层以下建筑物顶部;

  ●遮挡坡屋面建筑顶部;

  ●利用亭、棚、栏等公共设施顶部的

  ●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的;

  ●利用交通、通信、邮政、消防、电力、环卫设施和残疾人专用设施的;

  ●墙体敞口的排烟孔洞等影响消防设施正常使用的;

  ●其他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的情形。

  店招风格有规定

  同街区相邻建筑上的应整体协调

  门店招牌设置应与其所处环境及依附建筑物相协调,同一街区或路段相邻建筑上设置的门店招牌,其形式、材料等应整体协调。门店招牌设置不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不得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消防等正常功能;不得占用公共场所、人行道、公共绿地;不得有碍市容或者有不良内容。

  LED滚动字幕门店招牌仅允许设置在与之对应的平行墙面门店招牌下方,不得超出平行墙面门店招牌允许设置的范围,高度不得超过0.3米,下沿净度不得小于2米。悬挑式招牌不得超过0.5米,高度不得超过0.7米,厚度不得超过0.3米,下沿净空高度不得小于2米,顶部不得高于二层窗户下沿。门店招牌高度不得大于3米,宽度不得超过建筑物两侧墙面。

  另外,门店招牌一般应当用硬质材料制作,建筑高度不大于50米的建筑门店招牌应采用B1级材料(难燃材料)或A级材料(不燃烧材料),大于50米建筑的门店招牌应采用A级材料。门店招牌不得设置外打灯光。(江南都市 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