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让开发商“毁约获利”得逞,是司法纠偏

不让开发商“毁约获利”得逞,是司法纠偏

■ 来论

“任何人都不应通过自己过错获利”。

备受关注的“开发商‘举报’自己无证卖房,企图毁约高价再卖”事件,有了新进展。据“西安中院”微信公号披露,2月29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李琛茹(购房者)与被上诉人闻天公司(开发商)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撤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闻天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

西安中院的二审判决,无疑让涉事开发商“毁约获利”的意图就此落空。闻天公司2016年跟西安部分市民签订内部认购合同并收了购房款,两年过去后,却举报自己无证售房,并以当时没有预售许可证为由将12名客户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以期毁约高价再卖。

该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属于预售合同而非正式合同;涉事开发商违反相关管理规定,也只应当由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处罚,并不必然导致其签订的预售合同无效,这些都有确凿的法律依据。

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信用经济,诚信也是市场经济的基石。诚实信用作为《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合同领域的帝王条款,决定了有效的合同与约定就应当尽可能让其有效,对于阻挠合同成立、交易成就的行为应当尽可能予以遏制。如果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有瑕疵,也应当尽可能进行弥补、补救,而不是轻易使合同无效。

值得一说的是,西安中院的二审判决直接指出,“现闻天公司以自身原因造成的违法事实为由提起本案诉讼,真正目的在于获取超出合同预期的更大利益,其行为显然与社会价值导向和公众认知相悖。”这也说明了一点:法治理念和社会正向价值观在“公平”、“守信用”等维度上是同向而行的。

近年来开发商恶意违约现象时有发生,该案就其整体影响而言,堪称这方面的典型案例。鉴于此,西安中院的二审判决有着标杆式价值。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规外,该案最终结果也为类似事件案件处理提供了“参照”。

□吴元中(法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