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串通“一房二卖”还申请仲裁
上海一中院对仲裁裁决说“不”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仲裁裁决案,该案房东串通他人“一房二卖”,还依据串通拟定的房屋买卖合同恶意申请仲裁,获得仲裁支持后,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上海一中院审查后识破房东真面目,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2004年,秦某为还债,将上海一套动迁安置房售给谢某,总价35万元。因不能立即过户,双方约定由谢某先付25万元,剩下10万元过户时付清,并出具《承诺书》载明此事。谢某总计支付秦某房款30万元后,2005年下半年房子竣工,秦某将钥匙交给谢某。2015年4月,在该房住了近十年后,谢某突然收到法院寄来的起诉状和开庭传票。起诉状中,起诉人吴某明确要求他立即搬离居住的房屋。原来,秦某在与谢某签订合同后,又在2006年将该房以46.5万元“售”给吴某,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办理过户手续,现吴某正是基于产权人身份要求谢某一家搬离房屋。
庆幸的是,经过一、二审法院审理,法院认为,吴某虽于2006年10月取得房屋的产权证,但实际并未获得房屋的占有使用权,其应该根据房屋买卖合同向合同相对方即房东秦某主张权利,所以法院驳回了吴某要求谢某搬离的诉讼请求。
谢某赢了官司,房屋暂时得以保住,但房产证仍登记在吴某名下,这让谢某寝食难安。为进一步主张自己对房屋享有的权利,2015年12月,谢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秦某与吴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综合多种情形和相关证据,一审法院认定吴某与秦某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损害谢某利益的情形,于2017年2月作出确认二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判决。2017年7月,上海一中院二审维持了上述判决。没想到,就在2015年9月,谢某提起确认秦某、吴某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诉讼的3个月前,秦某依据其与吴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以要求吴某支付相关房款为由,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于2016年1月出具裁决书,支持秦某的仲裁请求。2018年1月,秦某在已经明确知晓其与吴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被法院判决确认无效的情形下,拿着仲裁裁决书向上海一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海一中院收到秦某强制执行申请后,谢某以案外人身份向上海一中院提交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书。上海一中院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执行依据的重要事实即秦某与吴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由2017年7月的生效民事判决,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虚假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且损害案外人权益的情形,上海一中院裁定不予执行上述仲裁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