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曝光13类补充协议霸王条款,涉及61家房地产企业

近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关于房地产行业合同补充协议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情况的通报”,并梳理出13类典型不公平不合理格式条款,对于某些霸王协议的梳理,购房者要注意了。



13类霸王条例共涉及61家房地产企业

据介绍,2008年以来,原市工商局和原市房管局联合制定推广了《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但实践中,许多房地产企业按照示范文本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要求购房人同时签订补充协议,并通过补充协议设置了诸多不公平、不合理格式条款,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自2018年5月开始,重庆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了房地产行业合同补充协议格式条款专项整治规范。

各区县工商局共检查房地产企业505户次,收集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369份,着重对其中的31家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的合同补充协议格式条款进行剖析并形成初审意见。

其中,梳理出了13类典型不公平不合理格式条款,共涉及到61家房地产企业的201个条款。内容包括甲方隐瞒商品房产权或债务纠纷、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解除合同等情形。

13类补充协议霸王条款

1、降低法定赔偿标准

合同条款:乙方有权退房,乙方同意将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不超过已付房价款一倍的赔偿金部分,变更为已付房价款1%。

点评意见:出卖人以格式条款方式预先将法定赔偿标准降低为已付房款的1%,明显减轻了出卖人自身的责任,也限制了买受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2、通知日即交付日合同条款:乙方未在上述期限内前往现场办理完毕交付验收手续的,甲乙双方同意以交付通知书上的交房日为房屋交付之日。该商品房的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交付通知书上的交付之日起转移给乙方,房屋保修期从该日起算。

点评意见:出卖人不区分买受人是否未收到通知或者是否有其他正当理由未到现场办理房屋交验手续,以格式条款预先一律直接设定以交付通知书上的交房日为房屋交付之日,并以此确定该商品房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日期和房屋保修期起算日期,缺乏法律依据,涉嫌转嫁商品房毁损、灭失风险和缩短房屋保修期,加重买受人的责任。

3、违约责任不同时适用

合同条款:甲方及乙方双方同意,对于房屋延迟交付、房屋合同登记延迟、房屋产权登记延迟、预告登记延迟的违约责任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同时适用,乙方只能选择其中一项适用。

点评意见:法律对出卖人在商品房交付、房屋产权登记等不同环节,均规定了相应的义务和责任。若出卖人未按约定履行相应环节的义务,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广告不作合同内容

合同条款:本合同签订前甲方发布的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已明确知道所有广告及宣传资料、销售手册、楼盘模型等仅作参考,不作为本合同内容。

点评意见: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通过广告、宣传资料所作的说明和允诺,若明确具体且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作为合同内容。

5、通知日起算保修

合同条款:本合同正文第十八条所指“保修期”自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交房通知所确定的房屋交付之首日计算,乙方逾期接收房屋的或甲方根据本合同有权拒绝或顺延交付的,保修期仍以该日为起算日期。

点评意见:该条款一律以交房通知确定的房屋交付之首日为接房日,且以此作为保修期的起算日,与法律规定不符也不合理,实质上缩短了商品房的保修期限,有减轻出卖人自身责任之嫌。

6、承担解除税费

合同条款: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解除合同的,甲方有权不予同意。但甲方选择同意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总房款10%的违约金,并承担税、费方面的损失。

点评意见:当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或合同出现法定解除情形时,一方可直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无须对方同意。该条款涉嫌扩大出卖人的权利,也排除了买受人的主要权利。

7、赔偿解除费用

合同条款:如买卖合同的解除非因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则乙方除按买卖合同和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甲方为解除买卖合同所发生的费用。

点评意见:该条款设定合同的解除只要“非因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乙方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这就意味着对于非买受人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仍有可能让其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的情形,双方权利义务的设定有违公平原则。

8、同意变更规划

合同条款:乙方同意甲方在不突破项目规划容积率、绿化率等规划指标条件下进行建设方案调整,乙方不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点评意见:出卖人销售商品房后,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即使经相关部门或单位同意变更的,也应依法履行通知义务,确保买受人的知情权和是否退房的选择权。买受人选择退房的,出卖人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9、面积误差据实结算

合同条款:如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有差异的,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按如下方式处理: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点评意见:《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对商品房面积的误差规定了合理的范围,对超出合理范围的,给予了买受人是否退房的选择权。而该合同条款未设面积误差合理范围,不管误差大小,一律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即使面积误差很大,买受人也不能退房,这对买受人显然是不公平的。

10、未计入公摊建筑面积的公共场所所有权归出卖人

合同条款:未计入公摊建筑面积的建筑物、构筑物、会所、车位、架空层车库以及地下车库、人防工程,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甲方保留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建构筑物等,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于甲方,其经营项目可以为有偿服务,并且甲方可出售、出租、赠与、抵押。

点评意见:未计入公摊建筑面积的,如绿地、道路、车位及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等,均属于业主共有。而该条款对未计入公摊建筑面积的建筑物、构筑物、车位等场所,未区分业主共有部分,将所有权和使用权都归属于出卖人,并享有对上述场所的处分权,有扩大出卖人的权利,侵害买受人全体业主共有权之嫌。

11、允许墙面张贴标识

合同条款: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在该商品房所在楼栋屋顶及外墙面张贴、悬挂、雕刻、镶嵌或以其他方式展示甲方标识、楼宇标识、张贴广告,乙方不得据此要求甲方支付任何费用。

点评意见:商品房所在楼栋屋顶及外墙面属于业主共有,由此产生的广告费等收益也应属业主共有。该条款涉嫌排除了买受人对建筑物共有部分依法享有的共有权、共同管理权和收益权。

12、解除权期限不对等

合同条款:若出现了法定或合同约定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的事由,而甲方自发生该等事由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乙方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则视为乙方放弃解除权。甲方对乙方行使解约权的异议期为两年,自乙方的书面解约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算。

点评意见:该条款设定,出现法定或约定合同解除事由时,买受人行使解除权的期限为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而出卖人行使解除权的期限为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两年,双方行使解除权的期限及其起算点的设定明显不对等,且以事由发生时间为买受人行使解除权的起点也不合理,双方权利义务的设定有违合同公平原则。

13、逾期交资料解除合同

合同条款:乙方在接到甲方或甲方认可的机构通知3日内未补充提交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资料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该商品房总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该商品房总价款3%的违约金。

点评意见:该条款因买受人逾期提交房屋转移登记资料超过30日,就设定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且买受人还要承担商品房总价款3%的违约金,违约责任的设定明显过重,有违合同公平原则,有加重买受人责任之嫌。

律师说法:格式合同不得含有三方面内容

重庆智韵律师事务所尹柱刚律师和左毅律师认为:出卖人在《补充协议》中适当增加一些细则以及合理合度的向自己倾斜一部分权利无可厚非,但现实是出卖人往往利用《补充协议》变更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格式条款不得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1、不得含有免除或限制出卖人责任的有关内容,比如造成买受人人身损害的责任;

2、不得含有加重买受人责任或者排除买受人法定权利的有关内容,比如转嫁经营风险给买受人、排除买受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等;

3、不得含有扩大出卖方权利的有关内容,比如无法律依据,出卖人单方变更、转让、解除履行合同的权利。而出卖人提供的《补充合同》往往严重违反上述格式条款的禁止内容,侵害了买受人的相关权利。

补充协议内容无法协商时,建议慎重考虑签字

重庆智韵律师事务所尹柱刚律师和左毅律师表示:为了买受人权益的保护,一方面,建议买受人在签订《补充合同》之时一定注意仔细浏览条款内容,有异议的地方标记出来,与出卖人积极协商;无法协商时,建议慎重考虑签字。

另一方面,以本市为例,买受人可以根据《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经审查《补充协议》有违反规定的,会对出卖人下发修改建议,责令其15日内改正;如果出卖人拒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对其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