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买房后不履行附加装修协议被起诉

楚天都市报讯(记者朱泽)买到新房照理说应是件大喜事,但买房签购房合同时开发商一并附上一份装修协议,装修款达房款的两成多,业主因超期未支付20余万装修款被开发商起诉。日前,家住黄冈团风的童先生收到法院判决通知书,法院判定开发商和购房者双方解除装修协议,他需支付装修总价10%的违约金。

业主不付装修款被开发商起诉

2017年底,童先生购买了位于黄陂川龙大道的中南拂晓城一套房屋,在签订《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下称“购房合同”)的同时,与开发商武汉锦苑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委托装修协议》(下称“装修协议”)。

童先生如约支付了购房款近99万元,但对装修总价23.05万元存疑。据介绍,购买该项目时,购房者需签订两份合同,一份购房合同和一份房屋委托装修协议。该协议甲方为购房者,乙方为武汉锦苑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议显示,甲方“与乙方签订了《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现甲方自愿委托乙方安排第三方装修设计施工单位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设计及施工”。

该房屋的最终交付标准与在房管局备案的购房合同是不一致的,因此在毛坯备案价约单价每平方米8500元的基础上加了每平方米2000元的装修款。根据装修交付标准来看,其只包含地面、墙面、门窗、照明、天花板等一些硬装,购房者入住时仍需自行购买家具、家电等。为此,童先生超过协议约定期限仍不支付装修款。

开发商多次向童先生催收装修款项,并于2018年7月14日以书面“催款函”的方式向其催收未果。2018年底,开发商向黄陂区人民法院起诉童先生,要求他支付装修款及延期违约金,在诉讼过程中又变更诉求,要求同时解除两份合同,童先生只需支付装修款的10%作为违约金。

法院判定解除委托装修协议

去年12月3日,黄陂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公开审理作出判决:解除委托装修协议;童先生支付装修款10%的违约金;驳回开发商其他诉求。

法院认定,两份合同均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童先生已经履行了支付全部购房款义务,就商品房合同而言并不构成违约,开发商单方要求解除商品房合同无依据,故不予支持;童先生超期不支付装修款,对装修协议构成违约,按合同约定开发商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童先生支付违约金。

开发商称,装修协议里明确约定:童先生应按照装修协议约定,在2018年1月23日前付清全部装修款23.05万元。若童先生逾期付款累计达10天,开发商有权解除“装修协议”和“购房合同”。而无论出于何种原因,“装修协议”一旦解除或失效,商品房合同也一并解除。因此,开发商请求解除两份合同。

法院对此认定,两份合同是相对独立的合同,童先生履行了购房合同里的全部义务;同时,双方在购房合同里明确约定了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及相关事项,装修协议里的约定显然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针对此案件,有律师表示,装修服务其实是购房者自愿选择的,但开发商处于优势地位,因此其实是强制让购房者签订装修合同,也是一种变相加价的行为。根据工商登记资料,开发商武汉锦苑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A股上市企业“中南建设”的全资子公司。开发商表示,对该判决不服,已于19日向武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