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我们现在去赵娭毑家!”6月28日下午,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胡伏军向书记员交代。“现在去吗,还没申请用车……”面对带着疑问的书记员,胡伏军补充道,“没事,就在城区八字门,不远,赵娭毑难得在家,派车怕是来不及了,就开我的车去。”
赵娭毑是胡伏军承办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的当事人。去年4月的一天,她乘坐的三轮摩托车与荣某驾驶的小车相撞,赵娭毑因此受伤。事故发生后,荣某投保的保险公司与赵娭毑签订赔偿协议并支付完毕,后来赵娭毑认为赔偿数额太少,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赔偿协议、保险公司补偿赔偿自己损失6.5万余元。一审法院经核算,认定赔偿协议约定的赔偿款较应予赔偿总额的差额不大,不构成显失公平,加之赔偿协议并无重大误解的情形,据此驳回老人的诉讼请求。
赵娭毑不服,提出上诉后,胡伏军多次电话与她沟通,耐心向她和她家属解释、说明相关法律规定。经过做工作,赵娭毑与家属商量后,决定撤回上诉,但因自己年事已高,出行不便,一直没有提交撤诉申请。
胡伏军带着书记员驱车约半小时来到了赵娭毑家。由于之前电话联系过多次,胡伏军与老人、老人家属自然而然地拉起家常,聊起老人伤愈后的生活,聊起法院对这类案件的裁判,聊起法律的相关规定……
之后,赵娭毑在胡伏军的指导下,完成了撤诉申请的书写,“谢谢你们这么耐心,到我家来解释、提供帮助。中院的工作,我们心服口服!”(李艳、黎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