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为夫妻,借款人向其中一方借款,向另一方还款的金额是否应当计算为已还款金额?

  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最终认定被告向原告妻子部分汇款的金额为本案中已还款金额。

  2019年上半年起,军某多次找辉某及辉某妻子借款用于资金周转。每次借款后,军某均向辉某出具了借条。后因原告辉某认为被告军某经多次催讨拒不偿还借款,向平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军某向本院出具了由支付宝公司出具的流水清单,证明就与辉某的借款,已向辉某的妻子进行了多笔还款。辉某认为军某的还款仅针对于军某与辉某妻子之间的借款进行的还款,与本案并无关联。本案于开庭审理后进行了相关讨论,一致认为被告军某与辉某之间、被告军某与辉某妻子之间的经济往来存在重合,无法厘清。现军某向辉某妻子偿还款项,符合一般的日常生活习惯,考虑夫妻财产高度混同,故军某向辉某妻子的还款在本案中核减并无不妥,且辉某与其妻子如认为还有其他经济往来,仍可另行主张权利。故认定军某向辉某妻子的部分还款款项视为本案中已还款金额。

  后本案原告辉某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