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房产局、发改委、规划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设局、教育局、银监局、金融办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行为规范”,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和中介行为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
一起来看看
开发企业、经纪机构
哪些应当做
哪些不得做
严格按照规划指标开发建设
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许可明确的指标要求进行开发、建设,
不得擅自改变规划建筑功能;
不得随意变更施工平面图;
不得随意更改建筑布局,
不得擅自加层、插层、深挖地下室等改变建筑结构;
严禁将非住宅用途项目建设为带有居住功能的房屋。
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应加强商品房项目的管理,
严格控制项目的工程质量和进度,确保项目按时竣工、交房;
商品住宅小区配建学校应与小区首期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确保首批入住业主子女同期享有本学区的权利。
规范销售广告,不得虚假宣传
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经纪机构应如实发布项目销售广告。
不得发布虚假房源和价格信息;
不得在商业、办公用房销售过程中以“公寓”“公馆”“×房×厅”等用语或设置具有居住功能的样板房误导消费;
不得宣传项目周边尚未正式建成的规划配套设施;
不得承诺为购房人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
不得发布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明确划定、公布的教育划片信息;
不得承诺房产升值或者投资回报。
强化销售现场公示规范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及《厦门市商品房售楼处公示规范要求》做好现场公示;
与购房人签署的文件、资料以及《承诺书》在销售现场公示。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实时更新并公示《商品房项目销售进度控制表》,标注“认购”“销售”等销售状态信息和“土地抵押”“在建工程抵押”等限制状态信息,标注的信息应与“厦门网上房地产”网站显示一致。
要在销售现场提供查询终端,为购房者及时登录“厦门网上房地产”查询项目情况提供便利。
在“厦门网上房地产”网站上显示为“可售”的房源,不得拒售。
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一次装修到位的项目,预售时应设置装修样板房,并保留至项目竣工交付;
不能保留至项目竣工交付的,应提前采用证据保全公证的方式,并将公证内容在销售现场公示。
加强商品房销售过程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代理机构,必须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
不得捆绑车位、捆绑装修等作为购房的前提条件;
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利用附加条款修改主要条款等方式,免除自身义务、加重购房人责任、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
不得对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等付款方式进行歧视性销售。
有限制性销售条件的项目,开发企业应当将项目的性质、限制信息、不利信息等重要事项,书面告知购房人,让购房人知晓。
开发企业与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必须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要求和监管协议约定收存、使用预售资金,不得违规挪作他用。
规范房地产中介行为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承办经纪业务,应当通过存量房网签系统签订《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
与委托人另行签订其他协议或者文件,涉及交易价款、付款方式、佣金等主要条款应当与网签的合同一致。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在经纪服务过程中,
不得发布虚假或无房源编码的房源信息;
不得发布不实价格信息招揽业务;
不得隐瞒抵押、查封等影响交易的信息,诱骗消费者;
不得未经产权人书面同意擅自将房屋挂牌,或者委托期限到期拒不下架房源;
不得协助购房人通过“首付贷”、“抵押贷”等方式骗取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提供违规金融服务。
完善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
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形成合力,加大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建立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计入房地产诚信档案,予以公开曝光,并视情节暂停直至禁止参与土地招拍挂、商品房销售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