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最新的《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下称《提取办法》),与现行规定相比的主要变化在于放宽了异地购房提取范围。缴存人及配偶在广州市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在毗邻广州的佛山、清远、中山、东莞、惠州、韶关6个城市购买自住住房也可以提取。另外一个变化是,缴存人申请了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今后需办理按月还贷,并以其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作为唯一还款账户。新的《提取办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放宽异地购房提取范围
《提取办法》与现行规定相比的主要变化:一是放宽了异地购房提取范围。前提条件是,缴存人及配偶在广州市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在毗邻广州的佛山、清远、中山、东莞、惠州、韶关6个城市购买自住住房也可以提取。二是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范围与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范围一致。
此外,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未使用或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广州市无套取住房公积金记录或套取资金已全额退回账户5年后,封存满半年可以提取。
需要注意的是,《提取办法》要求实施“按月还贷”,缴存人申请了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需办理按月还贷,并以其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作为唯一还款账户。还贷期间可提取一次账户余额还首期房款,也可用账户余额提前还贷,贷款结清后每年还可提取一次账户余额,至累计提取金额达到可提取总额。
按月还贷提取方式更方便
什么是住房公积金按月还贷?缴存人使用了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需以其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作为唯一还款账户,在贷款结清前,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直接自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无需提取到本人银行卡后再还款。也就是说,今后按月还贷提取比其他提取还款方式更方便快捷省心,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自动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1月1日后提交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申请和2019年1月1日前已提交但未通过公积金中心资格审批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申请需要办理按月还贷。
《提取办法》实施后,使用本市商业贷款(不含组合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在公积金中心与商业银行完成数据对接后,职工可自愿选择办理按月还贷。在此之前,已经使用商业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目前暂不能办理按月还贷。
按月还贷期间是否还可再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公积金中心表示,可以支付首期房款提取一次,提取前需先留存所购住房6个月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提取金额不超过提取人申请贷款时的账户余额且不超过实际支付的首期房款。留存金额可以在还款账户资金不足等情况下自动还贷。
使用组合贷款的职工,如何通过按月还贷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通过按月还贷方式直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后仍有结余的,可按月转账至职工指定银行卡,用于偿还组合贷中的商业贷款,每月转账至银行卡的金额不超过职工商业贷款部分的月还款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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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人在哪些地方购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有两种具体情形:
1.缴存人及配偶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在广州、本人户籍地、配偶户籍地及毗邻广州的佛山、清远、中山、东莞、惠州、韶关购买自住住房可以提取。购买其他城市的住房,不能提取。比如:缴存人及配偶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无房,缴存人户籍在A市,其配偶户籍在B市,则缴存人在广州、A市、B市、佛山、清远、中山、东莞、惠州、韶关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可以申请提取。
2.缴存人或其配偶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已有自有产权住房,再在广州、本人户籍地、配偶户籍地购买自住住房,可以提取。购买其他城市的住房,不能再提取。比如:缴存人或配偶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已有自有产权住房,缴存人户籍在A市,其配偶户籍在B市,则缴存人在广州、A市、B市的地级市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可以申请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