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济南住房租赁新政终于发布啦
干货实在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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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不能单方面提高租金;
单间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
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供人居住,不得改造后出租供人居住;
鼓励物业协助业主出租房屋;
鼓励改建工业厂房、商业用房、写字楼等为租赁住房。改建后的租赁住房,用水、用电、用气执行民用价格标准;
鼓励国企、民企等转型做住房租赁;
鼓励企业、居民、城中村提供租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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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东、房客明确要求房东、房客要做到:
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
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解除、变更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住房和室内设施,并按时交纳租金。
租房时,这些规范必须遵守:
住房出租的,单间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单间人均使用面积原则上不得少于6平方米。
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供人居住,不得改造后出租供人居住。
租赁住房改造不得破坏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不得私自改变配电设施,不得将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分割、搭建后出租,或按床位出租。
鼓励国企、民企转型做住房租赁根据实施意见,我市将充分发挥市场作用,鼓励发展国有、民营的规模化、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设立子公司开展住房租赁业务,以提供中小户型、中低价位住房租赁服务为主,形成大、中、小住房租赁企业协同发展格局。
发挥国有企业的引领和带动作用,支持市、区县两级投融资平台和具有一定规模的国有企业组建或转型为住房租赁企业。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
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拓展业务范围,利用已建成商品住房或新建商品住房开展租赁业务,从单一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
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发展租赁业务。
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住房租赁经营。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协助配合业主出租空置房源。
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发挥信息、人员、服务等优势,拓展业务范围,通过代管、租赁、购买等方式筹集房源,依法开展住房租赁经营。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自行出租符合消防安全基本要求、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的自有住房。
鼓励住房持有人与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物业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由企业代为出租住房。
对公租房保障对象加大补贴力度实施意见提出,要完善租赁住房补贴制度,支持公租房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房,结合济南市场租金水平和保障对象实际情况,按照分档补贴的原则合理确定租赁补贴标准,不断加大租赁补贴发放力度。
鼓励企业、居民、城中村提供租赁房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租房。
积极盘活存量住房用于租赁。
支持和鼓励居民出租闲置住房。
鼓励住房租赁企业以收购、长期租用、受托经营等方式筹集闲置住房、库存商品住房、公寓等房屋用作租赁房源。
允许市、区县两级投融资平台将自建、代建或购买的剩余安置住房用于对外租赁。回收闲置的公有住房(直管公房)转为租赁房源。
允许将既有存量房屋(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按间出租。
鼓励住房租赁国有企业和社会组织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工业厂房、商业用房、写字楼等,在符合消防、结构等相关安全规定的前提下,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改建为租赁住房。改建后的租赁住房,用水、用电、用气执行民用价格标准。
我市还提出,结合济南住房供需状况、需求人群分布等因素,将新建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合理确定租赁住房建设规模,有序开展租赁住房建设。
这些单位建租赁住房
政府给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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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济南作出突出贡献的大型企业和高校院所,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可以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经市政府审批,在建设租赁住房方面给予适当政策支持。城中村建租赁房
收益可用于村民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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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符合条件的实施城中村改造的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所处区位、市场需求、规划性质等因素,按照规定标准建设一定比例的租赁住房,产生收益用于改造后村民生产生活保障。
来源:济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