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参加厦门市人民政府网在线访谈,解读了《关于持有厦门市居住证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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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分7个档次
市人社局副局长林权水介绍,持有厦门市居住证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只要本人自愿,从今年7月1日起,就可在本市参加或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参保人员按不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且不高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标准自行选择缴费基数(共7个档次),缴费基数乘以20%的缴费比例后,7个档次的月缴费金额从低到高分别是754.56元、880.32元、1006.08元、1131.84元、1257.60元、2515.20元、3772.80元。
该政策将惠及持有厦门市居住证的广大非厦门户籍的未参保人员。具体包括创业人群、快递员、外卖送餐员、网约车司机、网店从业人员、微商等新业态从业人员以及建筑业农民工、家政人员、出租车司机、社区服务人员、小摊贩等。
办理手续需提供居住证
据悉,居住证持有人到税务部门办理参保手续,需提供公安机关发放的居住证。居住证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使用功能中止时,税务部门相应中止持有人申报缴费。
那么,如何确认待遇领取地?据介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办理领取待遇手续;如果不在户籍所在地,应该在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社保关系所在地办理领取待遇手续,若符合满10年的所在地有数个,则最后一个累计缴费满10年的社保关系所在地为待遇领取地;如果每个所在地的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就到户籍所在地办理领取待遇手续。
待遇领取地确认为我市的居住证持有人,在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且累计缴费满15年时,可在我市办理退休。
为促进持有厦门市居住证人员享有高效便捷的养老保险经办服务,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于今年5月联合印发该通知,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根据《通知》,持有厦门市居住证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本人自愿,自2018年7月1日起,可在厦门市参加或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参保人员按不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且不高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标准,自行选择缴费基数(共7个档次,详见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