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食品安全热点十二:“职业打假”列入扫黑除恶名单 专家:恶意破坏市场环境偏离立法初衷

图为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名誉副理事长、中国农业大学特殊食品研究中心主任罗云波发言。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张相成/摄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3日讯(记者 刘潇潇 韩肖) 1月3日,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指导,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主办,中国经济网协办的2018年食品安全热点科学解读媒体沟通会在北京举行。对于近年来饱受争议的“职业打假人”,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名誉副理事长、中国农业大学特殊食品研究中心主任罗云波教授指出,恶意打假给破坏了市场经营环境,动摇消费信心,造成了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他建议严厉打击恶意打假行为,同时企业也应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自我保护。

  “职业打假人”备受争议

  2018年8月,深圳市发布的《深圳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简报(第53期)》中,批露该市捣毁了以敲诈勒索为手段谋取不当利益的“职业索赔人”团伙。由此,以“职业打假被列扫黑除恶名单”为题的报道持续发酵,事件引起饱受职业打假人袭扰的食品行业及社会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中国经济网舆情研究所监测数据显示,2018年1月1日至11月30日共监测到相关纸媒报道44条,新闻网站文章142篇,移动端文章数 123篇,微信公众号文章605篇,微博原发、转发389条,论坛发帖25条。

  从舆情话题趋势图可以看出,从2018年8月深圳捣毁 “职业索偿人”黑恶团伙起,“职业打假人”成“扫黑除恶”对象便持续引发舆论热议。

  从事件地域声量排行图可以看出,北京、上海、福建、河南、天津等地区相关舆情热度较高。

  专家解读:“知假买假”恶意破坏市场环境 偏离立法初衷

  罗云波指出,《食品安全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赔偿处罚的规定,其立法目的在于保障人民食品安全,维护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

  2013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相关指导案例中,将“知假买假人”视为普通消费者,并对其请求赔偿行为予以支持。这一规定是在三聚氰胺奶粉等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频繁曝出,群众对食品安全问题反映强烈的大背景之下,给予特殊背景下的特殊政策考量。

  然而,不法分子假借“打假”的旗号,实为“职业索赔”,以法律赋予人民的权利为自己牟利,以“知假买假”、“寻假买假”甚至“造假买假”等方式,采取敲诈勒索等犯罪手段向经营者索偿,实际是偏离了立法的初衷。

  此外,从近年的司法案例来看,主要问题集中在食品的“标签瑕疵”和“标准作废”等方面,大多不涉及食品安全。

  众所周知,恶意打假给社会和行业带来了诸多危害。罗云波指出,恶意打假破坏市场经营环境,动摇消费信心,造成了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特别指出的是, 职业打假团伙最显著的特点是“知假买假”、唯牟利是图,并不能有效提升食品行业的生产经营水平。

  据罗云波介绍,在当前的新阶段,政府对恶意打假实施“零容忍”,开始从政策导向上对“职业打假”群体进行约束,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专家建议:严厉打击恶意打假行为 企业采取法律手段自我保护

  针对“知假买假”的行为,罗云波建议,为了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建议通过有针对性的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形式给出更多的指导意见。从法理层面探讨职业打假认定的合规性,从操作层面提高职业打假认定的可行性。同时,对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打假行为给予支持和援助。

  他指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面对职业索赔人的上门碰瓷,应以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积极配合主管部门,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同时,为避免职业索赔人利用舆论导向的施压,更应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回应公众关切。采取“私了”的方式只会助长他们的气焰,更加危害行业共同利益。

  同时,罗云波表示,有关“职业打假”的早期报道,部分媒体存在炒作行为,而近年来恶意打假事件频发,舆论导向有所转变,报道愈发趋于客观、理性。媒体作为发布事件消息的重要媒介,应客观、准确地报道相关事件,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消费者理性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