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下放给各区 穗工业用地后续出让年期延长!

1月10日,15届6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工业用地使用权先租赁后出让和弹性年期出让实施办法(修订稿)》(下称《修订稿》),本次修订将出让年期核定工作下放给各区,并将原先租赁后出让的租赁年期“与后续出让年期总和不得超过20年”的表述修改为“与后续出让年期之和最多为50年”,以进一步保障工业用地使用年限。

2017年8月31日,广州市印发实施《广州市工业用地使用权先租赁后出让和弹性年期出让实施办法》(穗府规〔2017〕9号),明确广州市供应的工业用地除按国家规定最高年限出让外,可采用先租赁后出让和弹性年期出让。

截至目前,广州市已采取弹性出让和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工业用地22宗,用地面积67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60万平方米,为企业节约初始用地成本合计约5亿元。以2018年为例,全市以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的18宗工业用地,成交地面均价533元/平方米,远低于以50年年期出让的全市工业用地成交地面均价995元/平方米,大大降低了企业初始用地成本。

据介绍,本次《修订稿》将原“对于国家、省重大产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等超过20年以上出让年限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以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出让年期出让,最高不超过50年。”的规定修改为“对于国家、省重大产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等超过20年以上出让年限的,由各区人民政府核定出让年期,最高不超过50年”,将出让年期核定工作明确下放给各区,以落实穗府令157号放权强区改革的要求。

同时,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9号)中有关工业用地弹性出让的表述从原“鼓励市、县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政策”修改为“工业用地出让最长年限为50年,根据企业意愿,对有弹性用地出让需求的工业企业实行弹性年期出让供地”,增加了确定先租后让和弹性年期出让具体年限时根据“企业意愿及发展计划”确定的表述,以落实省政府文件要求,更好适应企业实际使用需求。

此外,还根据原实施办法实施一年多来实际工作情况和企业需求,将原先租赁后出让的租赁年期“与后续出让年期总和不得超过20年”的表述修改为“与后续出让年期之和最多为50年”,以进一步保障工业用地使用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