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月,恩施州发布了关于州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二十一条。涉及责任划分落实、市场调控、住房租售制度、市场监管机制、监督落实等多个方面,与房地产开发、销售、建设各个环节息息相关。
意见指出,要强化主体责任,健全房地产调控机制,多部门资源共享,通力合作,协调解决房地产重点问题。
在市场调控方面,合理控制市场供应节奏和供应结构,合理制定房价控制目标,确保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涨幅不超过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确保商品房库存消化周期控制在16个月以内。
强化住宅用地供应“五类”(显著增加、增加、持平、适当减少、减少直至暂停)管理,对消化周期在36个月以上的,应停止供地;36—18个月的,要减少供地;12—6个月的,要增加供地;6个月以下的,不仅要显著增加供地,还要加快供地节奏和规划审批速度。
资金购地审查制度方面,规定土拍资金必须为合规自有,不得使用银行贷款、转贷等。对违反规定的取消土地竞买资格,2年内禁止全州范围参与土地“招拍挂”。
在闲置土地方面,因企业原因早场土地闲置满1年的,按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征缴闲置费;满2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探索新的土地出让模式,灵活确定竞价方式,坚决防止出现区域性总价、土地或楼面单价新高情况,严防高价地扰乱市场预期。
棚改方面,加快推进工程建设,多渠道增加棚改安置房源,实物安置和货币化安置相结合,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在房屋租售方面,鼓励发展住房租赁企业,规划化、专业化,引导房企从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转变,鼓励房企出租库存商品住房。允许房企将在建、建成、库存的商业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并将调整后的水电气价格按民用标准执行。
进一步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相关房企和经济机构备案制度,强化住房租赁信用管理,建立多部门受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快在建租房项目建设进度,扩大公租房保障范围,将非城镇户籍进程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和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非本地户籍承租人可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申领居住证,享受义务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
在市场监管方面,此次意见下发之后,设计为10层及以下的新建商品房项目必须主体封顶、设计为10层以上的新建商品房项目必须达到50%(最低不少于10层)的形象进度方可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首次申请预售的项目,申报均价涨幅不得超过周边同类在售项目销售申报均价的5%;分期开发再次申请预售的项目,申报均价涨幅不超过本项目前一期实际销售网签均价的5%。对不接受住建部门管理的商品住房项目,暂不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3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预售房源,销售价格经申报备案后3个月内不得调整,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已备案价格。
对企业的定价方面也做出了规定,全装修项目申报价格时,装修价格不得超过1500元/平方米;对项目报价时未体现全装修的,不得按全装修房屋对外销售,不得利用全装修名义涨价。包含车库同步出售的,申报价格时需明确注明含车位赠送,并在售楼部显要位置说明房价已包含车位价格,严禁假借捆绑销售车位提高备案价格。
加强预售资金和合同监管,严格落实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严厉打击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施行期间,如上级出台新政策的,按照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