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出台13条用地 措施助力乡村振兴

1月14日,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若干用地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下称《通知》),出台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推动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的13条用地措施。

安排一定比例用地指标专项支持农村新业态发展

《通知》要求,省级层面每年要安排一定比例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专项用于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涉农市县各级每年安排不少于10%的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农业产业园、科技园、创业园、县域助农服务综合平台和镇村助农服务中心建设用地。

在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各地市在编制和实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可预留不超过5%规划建设用地规模,用于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等建设。乡村旅游所配套的停车场、旅游驿站及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15个工作日未核实告知视为同意设施农用地备案

“15个工作日内没有及时核实或核实未告知的,设施农业实施主体可视为已同意备案。”在设施农用地方面,该文件要求简化备案工作,乡镇政府应在签订用地协议后7个工作日内将用地协议等报送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于15个工作日内核实、备案。

《通知》还针对乡村旅游用地提出优惠措施,除永久基本农田外的未改变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用途及功能、未固化地面、未破坏耕作层的生态景观和栈道用地,可按实际地类管理;对零散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建设项目,如农村厕所、旅游驿站、景观平台、停车场等,允许按规定办理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使用。

简化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房地不一致可由村委开证明

在宅基地管理方面,《通知》明确,要坚持“一户一宅”原则,在不损害农民利益、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简化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依规划将村内原有建设用地用作宅基地的,探索由县级政府委托镇政府审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请镇政府审批同意后实施。宅基地经批准后应报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为妥善解决农村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通知》还提出,对于“一户多宅”、超面积或者没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要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妥善处理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对于因继承、交换、分家析产等造成宅基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权利人不一致的,可由村委会出具证明或提供调解协商证明材料,明确房地统一登记的权利主体,作为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权属来源证明材料。